山林有靈,法理難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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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林有靈,法理難容

山林有靈,法理難容

古時一座遙遠的村落,依山傍水,人們世代與自然共生。然而,時代變遷,外來權力與商人觸動山林的靈脈,開發破壞,引發人與自然的深刻矛盾。村民中有人為了利益選擇沉默,也有人毅然挺身,掙扎於生計與守護自然的抉擇之間。

村中有一位長者,對山林充滿敬畏,深信自然界具有生命權利。他曾說:「山川不只是風景,更有其靈魂,若無法立法保護,終會禍及吾人。」然而權勢引來的伐木隊伍日夜割斷樹木,污染溪流,令生靈哀鳴,村民目睹家園慘況卻無力抗衡。有人開始反思,是否能將自然納入法律,賦予它們生命的權利,讓山林如同人一般獲得尊重,免於被橫行霸道。

一日,一群志士聯合學者,提出山林之權利訴求,欲以法律保障自然的存在與權益。初時遭遇官府反對,認為自然無靈無識,不能享有法律位階。情勢險峻,村中長者告誡:「若不懂尊重萬物,終將因果報應自受其苦。」志士們不氣餒,終於在艱難中獲得某部法規支持,明確指出河流、森林與野生動物享有保護權利,任何破壞者必受懲罰。

此舉使得伐木施業大為收斂,村民逐漸看到自然恢復生機。土地不再被無情剝削,水源清澈,鳥獸重現,生活環境改善。人們重新認識到,法律不僅僅是人與人間的規範,更應與天地萬物共存。這一轉折為村落帶來新的希望,也為世人喚醒對自然與生命的敬重。

山林之權益得以確立,不僅緩解了生態侵害,更彰顯出人與自然不可分割的命運連結。村民們體會到,包容自然、敬重生命,是維繫社會和諧與可持續發展的根基。過去的破壞雖帶來苦果,但在制度的護持下,新的循環得以展開。

因果啟示

自然是生命共同體,應尊重其生存權利
守護環境即是守護人類長遠福祉
法律可成為維護天地正義的重要工具

(靜思整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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